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

2022-11-24 10:05:48 环境检测 1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通告》(卫通201216号)发布卫生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其第5章规定: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92号,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相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相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中介服务技术依据

中介服务技术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五、中介服务对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对象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

六、中介服务内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内容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具体如下:

(一)卫生设计的合规性评价

1.空调风系统,包括:新风、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

2.空调水系统,包括: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加湿水系统。

(二)卫生管理的合规性评价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巡检、卫生培训、卫生检测、清洗消毒、档案管理。

2.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清洗消毒方案、风险评估、应急演练。

(三)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

1.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卫生状况,包括:新风口,机组、机房,盘管,冷凝水管水封、排水管、凝水盘,加湿(除湿)设备、加湿设备水源,风管管体、内部、检修(查)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冷却水系统。

2.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包括: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非必测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风管内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新风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准确检测时,可用二氧化碳浓度检测替代),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加湿设备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表1、表2中的指标),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空调运行时室内噪声与空调关闭时室内噪声的差值(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场所检测指标)。

七、中介服务方法

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特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现场调查法、检测检验法、专家会商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检查表法:依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健康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评价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健康危害。

现场调查法:采用现场卫生学调查方法,了解评价项目状况及周边环境、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影响程度、卫生管理、卫生设施配置等情况。

检测检验法:依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评价项目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评定。

专家会商法:通过专家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评估,主要由参与会商的专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内容及相关信息,结合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充分讨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管理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中介服务结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结论如下: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系统、水系统的卫生设计是否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和卫生档案等内容是否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卫生状况、卫生指标检测结果是否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

九、法律效力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中介服务机构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有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相关工程专业或同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检验能力。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供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附录1。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无特定资质对应业务范围要求。

十一、中介服务合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录3

十二、中介服务材料

(一)中介服务材料形式标准

1.纸质版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二次装修项目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卫生审核/咨询意见、委托书。

2.电子版材料,包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图。

(二)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中介服务材料目录见下表。

1   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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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服务委托书名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录2

十三、工作程序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收集有关资料等。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分析、健康影响因素分析、卫生学检测等。报告编制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汇总分析资料、做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编制报告、内部审核、报告唯一性标识领用登记、报告上传、空调使用情况登记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流程图见附录5

十四、中介服务期限

中介服务期限由合同双方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

十五、中介服务文件

(一)中介服务文件名称

中介服务文件名称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二)中介服务文件主要内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论;

2.工程分析;

3.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

4.卫生学检测;

5.卫生学评价

6.卫生审核/咨询意见落实情况(如无卫生审核/咨询意见,则为合理缺项);

7.评价结论和建议                                                                                                                      

8.附录。

(三)中介服务文件编制要求

1.报告内容编制要求

1)总论: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地址、项目用途、建设单位、投资额等)、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质量控制等;

2)工程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卫生状况进行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

3)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服务人群相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健康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4)卫生学检测卫生指标进行卫生学检测由于季节原因无法进行检测的卫生指标,应建议在下一个满足检测要求的时段进行补测

5)卫生学评价根据工程分析、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和卫生学检测的结果,并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指标和卫生管理要求,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符合性各检查项的评价结果应分为符合、不符合和合理缺项,并说明判为不符合项和合理缺项的理由

6)卫生审核/咨询意见落实情况分析:对照卫生审核/咨询意见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条款,逐条描述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并作出是否落实卫生审核/咨询意见的结论。

7)评价结论与建议评价结论应列出不符合项和合理缺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针对不符合项提出相应的建议,建议应分为整改性建议、持续改进性建议,并提出预防性告知。

2.其他编制要求

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文本应规范,计量单位应标准化,数据应真实、可信,资料应详实,应强化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图表信息应满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要求。

(四)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封面、封二、目录、正文、附件。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格式示范文本见附录4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中介服务收费由合同协商确定。

十七、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主要义务和责任

1.委托单位应及时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中介服务机构审核资料后若仍需委托单位提供补充资料,委托单位应及时补充提供。

2.委托单位须确定1-2人为项目联系人,协调相关工作。

3.委托单位自合同签署日起,应尽快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测试条件。

4.委托单位应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资料,包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1.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工程分析、健康影响因素识别与分析、卫生学检测,对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2.中介服务机构对评价过程的客观性负责,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负责。

3.中介服务机构应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评价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符合本指南要求的评价报告。

4.中介服务机构须确定1-2人为项目联系人,协调相关工作。

5.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资料,包括合同的内容予以保密。

十八、中介服务禁止性规定

在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不准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不准超出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3.不准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4.不准转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项目;

5.不准擅自更改、简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不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7.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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