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水、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 废水检测

2020-06-27 10:12:17 环境检测 4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01 术语和定义

  医疗机构,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废气,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02 废水排放要求及监测频次(医院分类执行)

  1、传染病及结核病医疗机构执行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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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县级或县级以上、≧20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执行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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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强调: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废水自行监测频次规定:

控制项目监测频次
pH值2次/日
COD、SS1次/周
粪大肠菌群1次/月
沙门氏菌4次/年
志贺氏菌2次/年
结核杆菌结核病医院监测
其他污染物4次/年
肠道病毒收治传染病人医院检测
 

  03 废气排放要求及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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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自行监测频次规定:

控制项目监测频次
3点/次/季
硫化氢3点/次/季
臭气浓度3点/次/季
氯气3点/次/季
甲烷如处理站内无法采样可不测

  备注: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采样方式按无组织废气处理,上风向1点,下风向至少2点,按2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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