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企业废气废水排放日常监测检测单位

2020-06-27 10:09:34 环境检测 5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我部组织编制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 O3 )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 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 O3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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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2、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1)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2)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①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② 厂区内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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