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烟气排放检测

2026-06-22 11:28:53 环境检测 23

环保验收监测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概述: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引用标准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有效版)

现行国家强制标准为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05-16 发布、2014-07-01 实施,适用于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 / 有机热载体锅炉,覆盖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等燃料。

一、核心排放限值(单位:mg/m³,标态干烟气)

1. 在用锅炉(表 1)

表格

污染物燃煤燃油燃气监控位置
颗粒物806030烟囱 / 烟道
二氧化硫400550 (川渝黔桂)100烟囱 / 烟道
氮氧化物400400400烟囱 / 烟道
汞及其化合物0.05烟囱 / 烟道
烟气黑度≤1 级≤1 级≤1 级排放口


三、实施时间

  • 新建锅炉:2014-07-01 起执行

  • 10t/h 以上在用蒸汽 / 7MW 以上在用热水:2015-10-01 起执行

  • 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 /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2016-07-01 起执行


四、补充说明

  • 地方标准严于国标时,执行地方标准(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均有更严地标)。

  • 环评批复严于国标 / 地标时,按环评批复执行。

  • 火电厂锅炉执行GB 13223,不适用本标准。


上海环境检测热线(021-56572786)是一家具有CMA资质环境检测机构;成立于2005年,建设工程检测AT资质,卫生局批复检测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公共场所检测,水质检测,住宅套内质量验收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洁净室检测、环境验收监测、噪声检测、验房(一房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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